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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法7月1日起施行 消費者買車將更實惠

2019-06-04 09:32:42來源:中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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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車輛購置稅法7月1日起施行 購車按實付價計稅

  四海網(wǎng)訊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明確了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在新政策下,車輛購置稅有何變化?記者就此專訪了財稅專家——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

  李旭紅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于2018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該法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因為《車輛購置稅法》是按照稅制平移思路,保持現(xiàn)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此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因此車輛購置稅的稅率與此前一樣,還是10%。

  “此次兩部門發(fā)布公告,主要是貫徹落實《車輛購置稅法》,進一步明確了車輛購置稅的稅基,稅基大小將影響到稅負大小。”李旭紅告訴記者,此次公告明確了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購置稅稅基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jù)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據(jù)了解,根據(jù)此前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quán)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所謂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jù)機動車生產(chǎn)企業(yè)或者經(jīng)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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