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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電動車男子是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正當防衛(wèi)與防衛(wèi)過當有何區(qū)別?

2018-08-29 18:23:32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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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正當防衛(wèi)”的行使應該具備的條件

  1、“正當防衛(wèi)”的侵害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如:對為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緊急避險”等“合法”行為,雖然實施了“侵害”行為卻不應行使“正當防衛(wèi)”權。但可以可就其“緊急避險”行為所造成的人身、財產(chǎn)損失獲得應得合理的補償和賠償。

  這里要說明的三點是:其一、所謂“不法侵害”是實際發(fā)生且現(xiàn)實存在的,其二、不法行為也包括犯罪行為,但并不要求該“侵害行為”一定達到“犯罪”的程度,只要該侵害行為具有“不法性”即可成為“正當防衛(wèi)”的對象;其三、對在征收、拆遷活動中,相當一部分征收、拆遷人沒有經(jīng)過法定的程序,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具有“為了公共利益”的性質(zhì),而進行征收、拆遷行為其“違法性”是顯然的;及算其經(jīng)過了法定程序,取的了征收、拆遷的行政許可,確實是“為了公共利益”卻在征收、拆遷活動中違法地雇用身份不明的社會非執(zhí)法人員對被征收、拆遷人進行群毆,人身污辱、非法拘禁、毀損個人合法財物,甚至釣魚執(zhí)法(即下面要談到的“防衛(wèi)挑撥”)等野蠻“執(zhí)法”行為同樣不具合法性;

  2、實施“正當防衛(wèi)”行為必須具有“即時性”:如前所述: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目的是“制止”不法行為,“正當防衛(wèi)”是針對“正在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該“不法侵害”為開始或處于已經(jīng)結束的狀態(tài),則防衛(wèi)行為就不具針對性,防衛(wèi)人仍然實施所謂的防衛(wèi)行為就不具合法性,如防衛(wèi)人的因假想可能會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發(fā)侵害后”一時“情緒激動”、“氣憤難平”地實施“打復架”或?qū)嵤?ldquo;報復”的行為均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而要承擔其行為后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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