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應入民法典 專家:判定規(guī)則不可或缺
原標題:夫妻債務應入民法典 設立“共債共簽”原則
四海網(wǎng)訊 陳建銀說,去年5月,一位雖是同一系統(tǒng)但未曾謀面的同事,得知她當選了全國***,便找來向她介紹了一些人因“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被負債”的事情。之后她慢慢走近了這個群體,發(fā)現(xiàn)“被負債”現(xiàn)象不僅僅是個案。
1981年正式施行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2003年12月,最高法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被負債方”。
一些受害者在網(wǎng)上感慨:“你都不知道,哪天突然就有個陌生人,拿著一張你前夫在婚內簽字的巨額借條,加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來向你討債。”
陳建銀回憶,當?shù)赜幸粋“被負債”的老師找到她,“來的時候就哭”。聽完對方的訴說,她更堅定要弄清這個現(xiàn)象背后的問題。
建議將“共債共簽”原則寫入民法典
除了接觸“被負債者”、咨詢法官等,陳建銀還上網(wǎng)查閱了相關資料。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她拿出打印的一摞資料介紹說,2017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展開備案審查后,2018年1月,最高法發(fā)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強調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的原則。
“在外面借債,夫妻倆必須簽字。如果我沒有簽字,那你債權人要舉證,證明這錢確實用于我們夫妻共同生活。”陳建銀解釋,銀行早就采用共同簽字的風險控制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強調夫妻雙方知情合意,既有助于降低債權人的交易風險,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對共同債務的知情權。
遺憾的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中,卻沒有體現(xiàn)這最新的司法解釋精神。而且,草案稿中還刪除了《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從一個個案,到一個社會群體,作為一名代表,既然知道了這些信息,我覺得自己的壓力還蠻大的,有必要出來發(fā)聲。”陳建銀說,今年兩會她專門就此準備了議案,建議將“共債共簽”原則寫入民法典,這有助于從立法層面加強監(jiān)管民間借貸亂象。
對于“共債共簽”,陳建銀舉例,可以體現(xiàn)為,對債務的發(fā)生,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舉債方配偶對其予以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認,這樣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建議對“24條”遺留案件特事特辦
“有些案子可能一審、二審、再審都結束了,該走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這些人怎么辦?”陳建銀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還準備了《關于加強監(jiān)督妥善化解夫妻債務歷史遺留問題的建議》。
陳建銀說,現(xiàn)在各省都有適用夫妻債務新《解釋》判決夫妻債務的案例,但一些地方也有繼續(xù)機械適用“24條”、延續(xù)舉證責任倒置、擴大化家事代理權等情況。
“很多人都盼著,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最高法夫妻債務新司法解釋實施情況,給予專項監(jiān)督檢查。”陳建銀介紹,“24條”歷史存量案件中,離婚被負債女性占據(jù)八成以上,絕大多數(shù)上有老下有小,七成以上被負債女性在房產被執(zhí)行、工資被凍結的境況下,依然需要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孤兒宴母生存窘迫。適時展開專項監(jiān)督,有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對于專項監(jiān)督的重點,陳建銀在議案中提到,圍繞人民法院關于落實“24條”歷史遺留問題妥善化解的日常工作機制建構上,責成各級法院必須成立化解夫妻共同債務糾紛信訪案件工作專班,并將該項工作納入法院2019年度工作重點。另外,明確針對“24條”歷史遺留案件,給予特事特辦。
陳建銀舉例,如四川省人大在屢次接到“24條”歷史遺留案件當事人信訪后,2019年1月,在四川省人大信訪辦設立四川省高院“24條”專門窗口,對“24條”信訪案件登記后轉交四川省高院統(tǒng)一處理,這一做法可以考慮推廣。
專家觀點:
夫妻共同債務判定規(guī)則對于民法典不可或缺
游植龍是一名婚姻家事領域的律師、廣東省律協(xié)婚姻家庭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他對“24條”的思考,始于該條司法解釋剛實施的2004年。
游植龍發(fā)現(xiàn),“24條”在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題,容不得他回避和無視。于是,2007年,他在某雜志上發(fā)表文章《論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之后的11年里,他仍有不斷發(fā)文指出“24條”的問題。
接受紅星新聞記者的采訪時,游植龍說,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原則必須予以規(guī)定,這已是共識。在立法技術上,婚姻家庭編(草案)第八百六十七條只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可以在該條之前再另設一條,就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guī)則作出規(guī)定。
“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guī)則、清償規(guī)則分別各設立一條。”游植龍解釋,對于夫妻債務規(guī)則的設計,他建議采取例示性立法方式,用原則界定、舉例說明加兜底條款的方式規(guī)定。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名怡曾在2017年6月發(fā)表文章《“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廢除論》,主張廢除規(guī)定寬泛共債推定的“24條”,這對于“新解釋”的出臺也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葉名怡同樣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判定規(guī)則對于民法典不可或缺。民法典的法律位階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加上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若民法典與新《解釋》規(guī)定不一致的,則可強行解釋為,民法典有意廢棄新《解釋》的債務判定規(guī)則。
“時間不等人。按照民法典立法規(guī)劃,2020年3月份全國人大將會表決通過民法典全部條文。”葉名怡指出,距今也就一年時間,希望接下來公布的草案二審稿能將“共債共簽原則”加進去,“我覺得應該會加的。”
律師提示:
“被負債者”放棄上訴是非常錯誤的做法
像陳建銀提到的遺留案件問題,該如何解決?
“現(xiàn)有法院正在審理的、沒有作出判決的一審和二審案件,直接適用夫妻債務新《解釋》,這不存在爭議和疑問。對于一審判決未上訴已生效和二審判決生效的案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游植龍解釋,法院以“24條”為據(jù)判決“被負債者”承擔共債的案件,可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為由申請再審。
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負責人曾明確表示:對于新《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
不過,葉名怡認為,這落實起來很難。一方面,對于最高院或省高院來說,那些再審案件按新《解釋》都翻案的話,或許他們承受不了;另一方面,許多個案確實很冤枉,對于當事人來說是影響一輩子的,所以,在翻案和不翻案之間,這個度很難把握。
游植龍?zhí)崾,有?ldquo;被負債者”在被一審法院判決為共同債務后,以諸如“沒錢交上訴費”等理由不上訴,這是非常錯誤的做法。在上訴時,可以提供經濟困難等證明,依法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上訴費。
“法院不予準許的,就算借錢也要上訴。如果你不上訴,就視為你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以后想要再審或抗訴,就非常困難了。”游植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