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由退房新規(guī)出爐 對樓市影響微乎其微
原標題:無理由退房新規(guī) 兩個自然日內可退定金你贊成嗎?
四海網訊 其實現在很多人都會選擇買房的,因為目前來說,房價也是比較穩(wěn)定的,所以都想要買房成家立業(yè)。但是,在買房之后難免會出現后悔的,你有沒有試過這種情況出現呢?據悉,現在無理由退房新規(guī)在東莞出臺了!
東莞出臺全國首個無理由退房新規(guī),消息一出引發(fā)市民關注,其實我們都知道以前退房難免也會交一些手續(xù)費等等的,但是現在東莞不用了,因為無理由退房,兩個自然日內可退定金了!
在經過6個多月的的公示之后,1月11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正式對外發(fā)布了《關于推廣使用《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范本)》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現根據《通知》,購房者在認購書簽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不含簽訂當日,下同)要求解除認購書退回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fā)商應當退還。值得注意的是,簽訂認購書時,開發(fā)商應向購房者出示并解釋將來擬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應清楚了解主要條款及相關合同風險。兩個自然日后,購房者不得以不了解合同內容為理由要求解除認購書。這要求購房者在東莞購房時需先了解清楚所購樓盤的情況以及自身是否符合購房要求,還需要了解銀行最新貸款動態(tài)和放款要求。
如若購房者在了解上述情況后仍然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fā)商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fā)商有權解除本認購書。開發(fā)商解除本認購書的,購房者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經書面通知送達購房者后,開發(fā)商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售給他人。
開發(fā)商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與購房者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者有權解除本認購書。購房者解除本認購書的,開發(fā)商需要雙倍返還購房者已支付的定金。此外,若根據認購書條例,若開發(fā)商在購房者支付認購定金之日起至本認購書解除之日止,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的,開發(fā)商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凡因本認購書引起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選擇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