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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遷戶口改姓 想改名遷戶口的看過來

2021-04-05 13:19:45來源:四海網綜合

  遷戶口改名字,需要先辦理戶口遷移以后,再帶上有新的戶口簿原件到新的戶籍地申請辦理名字更改的。

  戶口遷移辦理流程

  1、申請遷入。到遷入地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申請。

  2、審核審批。公安機關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批后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同時簽發(fā)《準予遷入證明》,不批準的,同時通知申請人。

  3、辦理遷出。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到原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領取《戶口遷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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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

  2、 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xù),并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后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qū)民警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后打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打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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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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