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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2021-03-26 11:57:12來源:四海網綜合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

  二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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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統(tǒng)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

  (1)承包雙方當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發(fā)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

  (2)承包對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3)根據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則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發(fā)包;

  (4)承包期較長,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經批準還可以更長;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土地流轉權、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補償權等;

  (6)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物權方式予以保護,有權提出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繼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對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效益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將“四荒”地、養(yǎng)殖水面等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一種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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