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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2021-03-22 18:04:39來源:四海網綜合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序: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xiāng)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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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guī)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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