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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永寧墜亡案宣判 花椒直播被判賠償3萬元

2019-11-25 08:34:25來源:四海網綜合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堅持正確導向

  2019年11月14日,該案二審在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審理;ń分辈ド显V認為,吳永寧的行為屬于自甘冒險,平臺對此不應承擔責任。同時,平臺方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提供儲蓄空間的做法并不屬于加害行為,一審法院推定平臺對吳永寧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019年11月22日,四中院二審對該案進行宣判,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有誤,但裁判結果正確,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ń分辈ベr償何某3萬元,駁回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四中院在判決中指出,吳永寧的墜亡是一起悲劇,年輕生命的逝去對于吳永寧的家庭成員是一個沉重的打擊,法院對吳的離去深表痛心,并對其家庭成員致以誠摯的慰問。同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

  【釋疑】

  1花椒直播對吳永寧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二審判決認為存在爭議,但應進行必要的規(guī)制

  作為虛擬空間,直播平臺是否對直播人負有安全義務,是法律界探討的前沿問題。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花椒直播”平臺作為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所屬的直播平臺是公共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具體表現(xiàn)形態(tài),具有公共場所的社會屬性,且該平臺具有盈利性,與吳永寧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理應對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審判決中,北京四中院認為,本案中,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人現(xiàn)實存在,且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網絡空間具有開放性、公共性的場所特征,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也應適用上述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事實上,網絡空間作為虛擬公共空間,其與現(xiàn)實物理公共空間還是存在著明顯差異,能否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將有形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張到無形網絡空間,適用網絡侵權責任的內容來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尚存爭議。

  但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作為一個開放的虛擬空間,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guī)制。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原則能夠歸責的情況下,不必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相關的適用范圍。故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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