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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有毒物質判刑 礦業(yè)公司排放有毒物質被罰400萬元

2019-11-14 17:27:09來源:四海網綜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公司為節(jié)約生產成本,違反國家規(guī)定,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違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huán)境;被告人曹某、楊某某作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被告人曹某、楊某某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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