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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學者發(fā)現侵華日軍使用毒氣鐵證 罪行情書難書不忘國恥

2019-07-08 11:44:40來源:四海網綜合環(huán)球網

  1937年日本全面侵華戰(zhàn)爭爆發(fā)后,為在短時間內達成“政府中國”的目的,日軍先后在中國14個省市、77個縣區(qū)使用化學武器1731次,另外在中國國民政府軍政部防毒處的記錄中記載,日軍使用毒氣傷害了36968人(其中2086人死亡)。日軍毒氣戰(zhàn)在中國軍隊(國民政府軍)中造成的死亡率平均每年為8.5%,最高年份達到28.6%(1937年)。

  日軍在中國使用的化學武器種類,一般是催淚性的苯氯乙酮,嘔吐性的聯(lián)苯氯化胂和聯(lián)苯硝化胂,糜爛性的芥子氣和路易氏氣,還有窒息性的光氣、氯化甲基吡啶和氰酸氣。所謂“紅色”指的是窒息性毒氣,“黃色”指的是起皰性(糜爛性)毒氣。“紅色彈”和“黃色彈”由炮兵發(fā)射或飛機投擲,“紅色筒”用投射器或擲彈筒發(fā)射,“黃色劑”則是直接灑播芥子氣原液。

  時至今日,侵華日軍在中國土地上仍然遺留有大量化學武器,給許多中國居民造成巨大傷害。從20世紀50年代初期起,各地不斷發(fā)生居民受到侵華日軍遺棄的毒氣彈傷害的事件。毒氣彈發(fā)現的地點遍及全國各地。據調查,到2003年為止,中國共有2000多人受到侵華日軍遺棄的化學武器的直接傷害。由于許多人受到化學武器的傷害后,自己不明原因,受日本化學武器毒害的人數實際上要大大高于統(tǒng)計數字。中國受害者中的大多數人生活不能自理,許多受害人在痛苦中去世。

  中國外交部也曾多次重申,使用細菌和化學武器是侵華日軍在二戰(zhàn)時期犯下的嚴重罪行。日本政府對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認真地對待這一事件,對中方的損失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中國政府在1990年同日本政府進行了嚴正交涉,要求日本政府承擔一切責任。經過一系列艱苦的談判,兩國政府終于在1999年7月簽署了《關于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該備忘錄確定了日本政府必須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規(guī)定,為處理遺棄化學武器提供資金、技術、專家、設施以及其他資源。兩國設立了“中日聯(lián)合工作小組”,具體商討銷毀遺棄在中國的化學武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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