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父奔喪遭辭退當事人收到賠償金 男子已經(jīng)離開上;氐搅税不
判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審二審均敗訴
一審法院認為,王傳禮所請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在1月7日后性質發(fā)生改變,轉化為事假喪假并存?鄢靻始,王傳禮實際只請了兩天事假。考慮到王傳禮老家在外地,路途時間亦耗費較多,王傳禮請事假兩天,屬合理期間范圍。在此情形下,公司不予批準,顯然不盡人情,亦有違事假制度設立之目的。
1月14日不在請假期間范圍,王傳禮未按時返崗,可認定為曠工,但公司以未經(jīng)批準即休事假2天及1月14日曠工合計曠工達3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guī)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
另,王傳禮因其父病危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事假申請,已履行完畢請假手續(xù),公司的主管和小區(qū)物業(yè)經(jīng)理已在請假單申請上簽字,但遲至當日下午才將王傳禮的請假申請?zhí)峤患瘓F公司審批,并于次日才告知王傳禮請假未獲批準,故王傳禮1月6日的缺勤行為,系因公司未及時行使審批權所致,不應認定為無故曠工。
王傳禮缺勤的期間涉及6個應出勤日,扣除3天喪假,王傳禮實際只曠工2天,也并未達到公司規(guī)章制度所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故無論從何種角度考量,公司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應支付賠償金。經(jīng)核算后,判決公司支付王傳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865.16元、王傳禮1月工資3419.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