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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樓扔礦泉水瓶被判賠9萬余元 礦泉水瓶從天而降阿婆受驚摔倒造成十級傷殘

2021-01-04 17:32:58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法律知多D:民法典如何規(guī)定高空拋物擔責

  近年來,各種因投擲物或拋擲物導致受傷的情形時有發(fā)生,高空拋物案件引起了人們的密切關注,高空拋物也因此被稱為“懸在城市上方的痛”和“頭頂上的安全”,是社會廣為關注的焦點問題。

  如何守護頭頂安全?高空拋物誰來擔責?為了有效防范和懲治高空拋物行為,維護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等合法權益,改善法院裁判的接受度和認可度,民法典第1254條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通過廣泛吸收民眾意見從而凝聚社會力量對侵權責任法第87條作出修改,將禁止與懲戒結(jié)合,從行為的根源著手,通過多方面措施以妥善處理民事糾紛。

  原來法律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典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調(diào)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diào)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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