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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個人破產 214萬元債務只清償3.2萬元即可

2019-10-10 17:05:32來源:四海網綜合

  周序中分析,蔡某所占股權比例極低,債務糾紛總額不是很大,債權人也對其實際生活困難表示理解和同情,這其實才是這一判決產生的重要原因。

  “按照我國現(xiàn)行規(guī)定,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個人則要承擔無限責任,債務會涉及到其家庭其他成員,這也是我國只有企業(yè)破產制度,而至今沒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原因。”周序中說。

  據周序中介紹,美國和歐洲的不少國家都有個人破產制度,但這些發(fā)達國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前提是擁有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個人一旦破產,在其信貸體系中都將面臨無法再使用信用卡,難于找到正式工作等難題,這對其終生的生存都會產生極大影響,因此國外申請個人破產者其實很少。

  周序中表示,對比來看,我國居民普遍擁有儲蓄習慣,并非沒有信用卡就難以生存,個人難于查實的現(xiàn)金儲備,以及房產沒有實現(xiàn)全國聯(lián)網等問題,都使得法院等部門難于判斷個人是否真的需要破產,還是欲借破產之名逃避債務。

  而我國尚未完全建立起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和懲戒機制,也是國家遲遲沒有對個人破產輕易立法的重要原因。

  他表示,即便最高法公布的判例也只有參照意義,而不會成為各地法院判決的全部依據,因此這次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其實對于其他法院的指導意義并不大。

  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主任朱金元律師也向記者介紹,如果全國人大不就個人破產問題展開立法,恐怕至少數年之內都很難看到更多的個人破產判決。

  在朱金元看來,只有建立起可信社會,通過個稅自行申報等實現(xiàn)成熟的個人財務申報制,讓個人不會因破產而獲得“躲債”等好處,有關部門也可以簡單清晰的查到破產申請者的全部財產,有了這一系列前提條件,屆時個人破產制度才有取得實質性進展的可能。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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