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詳細解讀(熱)專項附加扣除中關于子女教育費10個答疑
34、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資料?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二條,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子女當前受教育階段及起止時間、子女就讀學校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內(nèi)就讀的,稅務機關可以獲取教育部門的學籍信息,納稅人不需留存資料備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境外教育佐證資料。
35、兩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應如何操作?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九條,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個人,若都與出租方簽署了規(guī)范租房合同,可根據(jù)租金定額標準各自扣除。
36、什么時候開始進行員工個稅專項扣除信息采集?
12月22日,國務院正式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稅務總局隨即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相關政策發(fā)布后,納稅人可根據(jù)自身情形判斷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條件和范圍,通過填報紙質(zhì)或電子《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繳義務人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或使用后續(xù)稅務機關上線的遠程客戶端,通過手機APP、WEB網(wǎng)頁、電子稅務局等方式便捷辦理。
37、員工提供的信息,企業(yè)怎么核實是否真實?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也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
但扣繳義務人根據(jù)其所掌握信息,發(fā)現(xiàn)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38、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方是按照每月1500元定額扣除嗎?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fā)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qū)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qū)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qū)戶籍人口,以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shù)據(j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