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是怎么來的 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消費者權益八項準則
消費者權益正式提出是在20世紀60年代。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fā)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tǒng)特別咨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吁的權利。
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四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xié)會確定的另外四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huán)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并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八條準則。
權益日的確定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xié)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自此以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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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國際消費者聯(lián)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qū)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是為了保護我們消費者權益的節(jié)日。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每個人都有消費的權益,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侵犯,就可以向消費者協(xié)會進行曝光,來維護我們的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