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4千負債214萬 債務人只需還3.2萬元(5)
2019-10-10 08:27:02來源:每經網
此前,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曾發(fā)文進行解讀: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這樣的問題其實是很清楚的:個人破產一旦實施,意味著債務人讓渡了所有的財產權,這里的財產權既包括現有資產的所有權,也包括破產期收入的所有權,破產期結束后,債務人方可恢復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場經濟當中,破產是不可或缺的一項制度,是優(yōu)化資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當企業(yè)資不抵債,無法持續(xù)經營,那么破產即意味著企業(yè)生命的終結,破產后有價值的資產可以變賣用于償還債務,附著于企業(yè)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就隨著企業(yè)的破產而宣告終結,市場完成出清,資本、人力、技術等生產要素,可以投入其他企業(yè)繼續(xù)創(chuàng)造價值。
個人參與市場活動,可以將其視為最微觀的企業(yè)。相比企業(yè)破產,個人破產制度還多了一層社會意義:個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財產為代價,只對特定時間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未來仍然有重新開始新生活的機會。
以我國香港地區(qū)為例,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后破產人必須騰退后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而在當前中國的經濟金融環(huán)境下,個人破產制度還有另外兩項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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