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4千負債214萬 債務人只需還3.2萬元(3)
2019-10-10 08:27:02來源:每經網
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鄭重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愿意承擔法律后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本次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共4名,債權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和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經表決通過上述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yī)療費,自愿放棄對其剩余債務的追償權,并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
同時明確,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fā)現債務人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fā)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并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zhí)行。最終,該案得以順利辦結。
溫州中院黨組成員、執(zhí)行局局長陳衛(wèi)國對該案進行評析時指出,平陽法院辦結的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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